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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園設計規范的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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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行業標準《公園設計規范》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全面地發揮公園的游憩功能和改善環境的作用,確保設計質量,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全國新建、擴建、改建和修復的各類公園設計。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附屬綠地設計可參照執行。
   第1.0.3條   公園設計應在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的基礎上進行。應正確處理公園與城市建設之間,公園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之間以及近期建設與遠期建設之間的關系。
   第1.0.4條   公園內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和市政設施等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一節 與城市規劃的關系

   第2.1.1條   公園的用地范圍和性質,應以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為依據。
   第2.1.2條   市、區級公園的范圍線應與城市道路紅線重合,條件不允許時,必須設通道使主要出入口與城市道路銜接。
   第2.1.3條   公園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標高應與該道路路面標高相適應,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逕流沖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園綠地。
   第2.1.4條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區級公園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須與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適應,根據規劃和交通的需要設置游人集散廣場。
   第2.1.5條   公園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觀,應與該地段城市風貌相協調。
   第2.1.6條   城市高壓輸配電架空線通道內的用地不應按公園設計。公園用地與高壓輸配電架空線通道相鄰處,應有明顯界限。
   第2.1.7條   城市高壓輸配電架空線以外的其他架空線和市政管線不宜通過公園,特殊情況時過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選線符合公園總體設計要求;
    二、通過喬、灌木種植區的地下管線與樹木的水平距離符合附錄二的規定;
    三、管線從喬、灌木設計位置下部通過,其埋深大于1.5m,從現狀大樹下部通過,地面不得開槽且埋深大于3m。根據上部荷載,對管線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四、通過喬木林的架空線,提出保證樹木正常生長的措施。

第二節 內容和規模

   第2.2.1條   公園設計必須以創造優美的綠色自然環境為基本任務,并根據公園類型確定其特有的內容。
   第2.2.2條   綜合性公園的內容應包括多種文化娛樂設施、兒童游戲場和安靜休憩區,也可設游戲型體育設施。在已有動物園的城市,其綜合性公園內不宜設大型或猛獸類動物展區。全園面積不宜小于10hm2。
   第2.2.3條   兒童公園應有兒童科普教育內容和游戲設施,全園面積宜大于2hm2。
   第2.2.4條   動物園應有適合動物生活的環境;游人參觀、休息、科普的設施;安全、衛生隔離的設施和綠帶;飼料加工場以及獸醫院。檢疫站、隔離場和飼料基地不宜設在園內。全園面積宜大于20hm2。
    專類動物園應以展出具有地區或類型特點的動物為主要內容。全園面積宜在5~20hm2之間。
   第2.2.5條   植物園應創造適于多種植物生長的立地環境,應有體現本園特點的科普展覽區和相應的科研實驗區。全園面積宜大于40hm2。
    專類植物園應以展出具有明顯特征或重要意義的植物為主要內容,全園面積宜大于20hm2。
    盆景園應以展出各種盆景為主要內容。獨立的盆景園面積宜大于2hm2。
   第2.2.6條   風景名勝公園應在保護好自然和人文景觀的基礎上,設置適量游覽路、休憩、服務和公用等設施。
   第2.2.7條   歷史名園修復設計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為保護或參觀使用而設置防火設施、值班室、廁所及水電等工程管線,也不得改變文物原狀。
   第2.2.8條   其他專類公園,應有名副其實的主題內容。全園面積宜大于2hm2。
   第2.2.9條   居住區公園和居住小區游園,必須設置兒童游戲設施,同時應照顧老人的游憩需要。居住區公園陸地面積隨居住區人口數量而定,宜在5~10hm2之間。居住小區游園面積宜大于0.5hm2。
   第2.2.10條   帶狀公園,應具有隔離、裝飾街道和供短暫休憩的作用。園內應設置簡單的休憩設施,植物配置應考慮與城市環境的關系及園外行人、乘車人對公園外貌的觀賞效果。
   第2.2.11條   街旁游園,應以配置精美的園林植物為主,講究街景的藝術效果并應設有供短暫休憩的設施。

第三節 園內主要用地比例

   第2.3.1條   公園內部用地比例應根據公園類型和陸地面積確定。其綠化、建筑、園路及鋪裝場地等用地的比例應符合表2.3.1的規定。
   第2.3.2條 表2.3.1中Ⅰ、Ⅱ、Ⅲ三項上限與Ⅳ下限之和不足100%,剩余用地應供以下情況使用:
    一、一般情況增加綠化用地的面積或設置各種活動用的鋪裝場地、院落、棚架、花架、假山等構筑物;
    二、公園陸地形狀或地貌出現特殊情況時園路及鋪裝場地的增值。
   第2.3.3條 公園內園路及鋪裝場地用地,可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按表2.3.1規定值適當增大,但增值不得超過公園總面積的5%。
    一、公園平面長寬比值大于3;
    二、公園面積一半以上的地形坡度超過50%;
    三、水體岸線總長度大于公園周邊長度。

第四節 常規設施

   第2.4.1條   常規設施項目的設置,應符合表2.4.1的規定。

   第2.4.2條   公園內不得修建與其性質無關的、單純以營利為目的的餐廳、旅館和舞廳等建筑。公園中方便游人使用的餐廳、小賣店等服務設施的規模應與游人容量相適應。
   第2.4.3條   游人使用的廁所面積大于10hm2的公園,應按游人容量的2%設置廁所蹲位(包括小便斗位數),小于10hm2者按游人容量的1.5%設置;男女蹲位比例為1~1.5∶1;廁所的服務半徑不宜超過250m;各廁所內的蹲位數應與公園內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適應;在兒童游戲場附近,應設置方便兒童使用的廁所;公園宜設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廁所。
   第2.4.4條   公用的條凳、坐椅、美人靠(包括一切游覽建筑和構筑物中的在內)等,其數量應按游人容量的20%~30%設置,但平均每1hm2陸地面積上的座位數最低不得少于20,最高不得超過150。分布應合理。
   第2.4.5條   停車場和自行車存車處的位置應設于各游人出入口附近,不得占用出入口內外廣場,其用地面積應根據公園性質和游人使用的交通工具確定。
   第2.4.6條   園路、園橋、鋪裝場地、出入口及游覽服務建筑周圍的照明標準,可參照有關標準執行

第三章 總體設計
第一節 容量計算

   第3.1.1條   公園設計必須確定公園的游人容量,作為計算各種設施的容量、個數、用地面積以及進行公園管理的依據。
   第3.1.2條 公園游人容量應按下式計算:

   第3.1.3條 市、區級公園游人人均占有公園面積以60m2為宜,居住區公園、帶狀公園和居住小區游園以30m2為宜;近期公共綠地人均指標低的城市,游人人均占有公園面積可酌情降低,但最低游人人均占有公園的陸地面積不得低于15m2。風景名勝公園游人人均占有公園面積宜大于100m2。
   第3.1.4條 水面和坡度大于50%的陡坡山地面積之和超過總面積的50%的公園,游人人均占有公園面積應適當增加,其指標應符合表3.1.4的規定。

 
第二節 布局

   第3.2.1條   公園的總體設計應根據批準的設計任務書,結合現狀條件對功能或景區劃分、景觀構想、景點設置、出入口位置、豎向及地貌、園路系統、河湖水系、植物布局以及建筑物和構筑物的位置、規模、造型及各專業工程管線系統等作出綜合設計。
   第3.2.2條   功能或景區劃分,應根據公園性質和現狀條件,確定各分區的規模及特色。
   第3.2.3條   出入口設計,應根據城市規劃和公園內部布局要求,確定游人主、次和專用出入口的位置;需要設置出入口內外集散廣場、停車場、自行車存車處者,應確定其規模要求。
   第3.2.4條   園路系統設計,應根據公園的規模、各分區的活動內容、游人容量和管理需要,確定園路的路線、分類分級和園橋、鋪裝場地的位置和特色要求。
   第3.2.5條   園路的路網密度,宜在200~380m/hm2之間;動物園的路網密度宜在160~300m/hm2之間。
   第3.2.6條   主要園路應具有引導游覽的作用,易于識別方向。游人大量集中地區的園路要做到明顯、通暢、便于集散。通行養護管理機械的園路寬度應與機具、車輛相適應。通向建筑集中地區的園路應有環行路或回車場地。生產管理專用路不宜與主要游覽路交叉。
   第3.2.7條   河湖水系設計,應根據水源和現狀地形等條件,確定園中河湖水系的水量、水位、流向;水閘或水井、泵房的位置;各類水體的形狀和使用要求。游船水面應按船的類型提出水深要求和碼頭位置;游泳水面應劃定不同水深的范圍;觀賞水面應確定各種水生植物的種植范圍和不同的水深要求。
   第3.2.8條   全園的植物組群類型及分布,應根據當地的氣候狀況、園外的環境特征、園內的立地條件,結合景觀構想、防護功能要求和當地居民游賞習慣確定,應做到充分綠化和滿足多種游憩及審美的要求。
   第3.2.9條   建筑布局,應根據功能和景觀要求及市政設施條件等,確定各類建筑物的位置、高度和空間關系,并提出平面形式和出入口位置。
   第3.2.10條   公園管理設施及廁所等建筑物的位置,應隱蔽又方便使用。
   第3.2.11條   需要采暖的各種建筑物或動物館舍,宜采用集中供熱。
   第3.2.12條   公園內水、電、燃氣等線路布置,不得破壞景觀,同時應符合安全、衛生、節約和便于維修的要求。電氣、上下水工程的配套設施、垃圾存放場及處理設施應設在隱蔽地帶。
   第3.2.13條   公園內不宜設置架空線路,必須設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避開主要景點和游人密集活動區;
    二、不得影響原有樹木的生長,對計劃新栽的樹木,應提出解決樹木和架空線路矛盾的措施。
   第3.2.14條   公園內景觀最佳地段,不得設置餐廳及集中的服務設施。

第三節 豎向控制

   第3.3.1條   豎向控制應根據公園四周城市道路規劃標高和園內主要內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提出主要景物的高程及對其周圍地形的要求,地形標高還必須適應擬保留的現狀物和地表水的排放。
   第3.3.2條   豎向控制應包括下列內容:山頂;最高水位、常水位、最低水位;水底;駁岸頂部;園路主要轉折點、交叉點和變坡點;主要建筑的底層和室外地坪;各出入口內、外地面;地下工程管線及地下構筑物的埋深;園內外佳景的相互因借觀賞點的地面高程。

第四節 現狀處理

   第3.4.1條   公園范圍內的現狀地形、水體、建筑物、構筑物、植物、地上或地下管線和工程設施,必須進行調查,作出評價,提出處理意見。
   第3.4.2條   在保留的地下管線和工程設施附近進行各種工程或種植設計時,應提出對原有物的保護措施和施工要求。
   第3.4.3條   園內古樹名木嚴禁砍伐或移植,并應采取保護措施。
   第3.4.4條   古樹名木的保護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古樹名木保護范圍的劃定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成林地帶外緣樹樹冠垂直投影以外5.0m所圍合的范圍;
     2、單株樹同時滿足樹冠垂直投影及其外側5.0m寬和距樹干基部外緣水平距離為胸徑20倍以內;
    二、保護范圍內,不得損壞表土層和改變地表高程,除保護及加固設施外,不得設置建筑物、構筑物及架(埋)設各種過境管線,不得栽植纏繞古樹名木的藤本植物;
    三、保護范圍附近,不得設置造成古樹名木處于陰影下的高大物體和排泄危及古樹名木的有害水、氣的設施;
    四、采取有效的工程技術措施和創造良好的生態環境,維護其正常生長。
   第3.4.5條   原有健壯的喬木、灌木、藤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應保留利用。在喬木附近設置建筑物、構筑物和工程管線,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平距離符合附錄二、三的規定;
    二、在上款規定的距離內不得改變地表高程;
    三、不得造成積水。
   第3.4.6條   有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應保留并結合到園內景觀之中。


第四章 地形設計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4.1.1條 地形設計應以總體設計所確定的各控制點的高程為依據。
   第4.1.2條 土方調配設計應提出利用原表層栽植土的措施。
   第4.1.3條 栽植地段的栽植土層厚度應符合附錄四的規定。
   第4.1.4條 人力剪草機修剪的草坪坡度不應大于25%。
   第4.1.5條 大高差或大面積填方地段的設計標高,應計入當地土壤的自然沉降系數。
   第4.1.6條 改造的地形坡度超過土壤的自然安息角時,應采取護坡、固土或防沖刷的工程措施。
   第4.1.7條 在無法利用自然排水的低洼地段,應設計地下排水管溝。
   第4.1.8條 地形改造后的原有各種管線的覆土深度,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二節 地表排水

   第4.2.1條   創造地形應同時考慮園林景觀和地表水的排放,各類地表的排水坡度宜符合表4.2.1的規定。

   第4.2.2條   公園內的河、湖最高水位,必須保證重要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動物籠舍不被水淹。

第三節 水體外緣

   第4.3.1條   水工建筑物、構筑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體的進水口、排水口和溢水口及閘門的標高,應保證適宜的水位和泄洪、清淤的需要;
    二、下游標高較高至使排水不暢時,應提出解決的措施;
    三、非觀賞型水工設施應結合造景采取隱蔽措施。
   第4.3.2條   硬底人工水體的近岸2.0m范圍內的水深,不得大于0.7m,達不到此要求的應設護欄。無護欄的園橋、汀步附近2.0m范圍以內的水深不得大于0.5m。
   第4.3.3條   溢水口的口徑應考慮常年降水資料中的一次性最高降水量。
   第4.3.4條   護岸頂與常水位的高差,應兼顧景觀、安全、游人近水心理和防止岸體沖刷。

第四節現狀處理

   第3.4.1條   公園范圍內的現狀地形、水體、建筑物、構筑物、植物、地上或地下管線和工程設施,必須進行調查,作出評價,提出處理意見。
   第3.4.2條   在保留的地下管線和工程設施附近進行各種工程或種植設計時,應提出對原有物的保護措施和施工要求。
   第3.4.3條   園內古樹名木嚴禁砍伐或移植,并應采取保護措施。
   第3.4.4條   古樹名木的保護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古樹名木保護范圍的劃定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成林地帶外緣樹樹冠垂直投影以外5.0m所圍合的范圍;
     2、單株樹同時滿足樹冠垂直投影及其外側5.0m寬和距樹干基部外緣水平距離為胸徑20倍以內;
    二、保護范圍內,不得損壞表土層和改變地表高程,除保護及加固設施外,不得設置建筑物、構筑物及架(埋)設各種過境管線,不得栽植纏繞古樹名木的藤本植物;
    三、保護范圍附近,不得設置造成古樹名木處于陰影下的高大物體和排泄危及古樹名木的有害水、氣的設施;
    四、采取有效的工程技術措施和創造良好的生態環境,維護其正常生長。
   第3.4.5條   原有健壯的喬木、灌木、藤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應保留利用。在喬木附近設置建筑物、構筑物和工程管線,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平距離符合附錄二、三的規定;
    二、在上款規定的距離內不得改變地表高程;
    三、不得造成積水。
   第3.4.6條   有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應保留并結合到園內景觀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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